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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叶敬星)(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桂市秀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3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兴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3月9日被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刑事拘留, 2018年3月21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执行。2018年11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桂林市公安局秀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8月14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与唐某某签订车辆抵押借款合同,叶某某将其名下雷克萨斯ES250(桂C****9)以20万元的价格向唐某某抵押借款,并提供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给唐某某,合同诈骗唐某某人民币200000元。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桂林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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