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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叶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州检公诉刑不诉〔2019〕114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广东省信宜市人,住信宜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本案于2019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2019年10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8日、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高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2月1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驾驶粤******号牌小型面包车从石鼓往金山方向行驶,于6时55分许途经X632线高州市石鼓镇新陂坦路口路段时,辗压躺在公路路面的梁某某及人力二轮自行车,造成车辆损坏,梁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叶某某驾车逃逸现场。经交警部门认定,叶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依然认为高州市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材料未能证实叶某某有交通肇事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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