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Z236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2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佛山市**有限公司前台文员、佛山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财务,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连州市**镇**村委会**号,住佛山市禅城区****座**。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5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胡某某、钟某某,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2020年4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20日、2020年5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3月,袁某某注册了佛山市**有限公司,后该公司更名为佛山市**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为佛山市禅城区**路**号**座首层**号、**号铺,并逐渐发展为以袁某某、周某某、李某某为首,专门从事套路贷诈骗的团伙。该团伙以“0首付购车”为噱头吸引客户购买车辆,先以虚高的购车价格与客户签订合同,用客户名义购买车辆后,明知客户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引导客户办理多家第三方贷款,最终以贷款金额不足以支付购车款为由,致使客户购买的新车无法拿到手,同时欠下多家第三方公司债务,部分客户因无力偿还贷款被第三方放款公司告上法庭。此外,该团伙还设有车辆抵押贷款业务,利用客户急需资金周转、法律意识淡薄的心理,与客户签订民间借贷合同、车辆抵押合同,巧妙利用合同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以此刻意收取被害人违约费(本金的2%)、逾期费(每天多收本金的3%)等费用,最终导致客户无力支付高额的逾期费及本金,车辆债权被该团伙转让。
1组织特征:该团伙以公司化运作,有明确的组织架构:公司实际老板是周某某、袁某某,负责公司的决策和日常管理;客户经理是李某某,负责管理业务员;叶某某,负责制作财务报表、计算员工提成、发放工资、通知客户还款;业务员:梁某某负责寻找买车、借款客户来源。
二、经济特征:该团伙成立以来,仅就目前找到的事主而言,经统计已造成事主损失共计86.7万元人民币。
三、行为特征:1、制造民间借贷的假象。利用客户法律意识淡薄,与客户签订仅一份的正式合同,合同由公司保管。2、刻意制作银行流水痕迹。公司将约定贷款发放给客户后,立即要求客户先行支付本金2%的费用,刻意制造客户已经取得合同全部贷款的假象。3、同时设置停车费、服务费、利息、逾期费、违约费、续期费等多条收费门槛,多方面赚取客户手续费。4、单方面认定客户违约,致使客户无力支付高昂逾期费,最终公司将客户的车辆债权转让。5、先行口头承诺客户保证能帮助客户贷款足额的购车款,待帮助客户从第三方公司贷出大部分购车款后,便以收取手续费、车辆涨价、贷款没额度等理由,要求客户自行支付剩余购车款,最终致使客户的无法实际拿到购买的新车,同时欠下多家第三方公司债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认定叶某某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