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梅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Z10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02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2020年5月6日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2日补查重报。
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卜某某(另案处理)在未办理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批准等相关证书的情况下,聘请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邹某某(已判决)多次运输0#车用柴油,并销售给周某某、张某某、邓某某等人,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1760506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认定的叶某某共同参与非法经营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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