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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叶某甲)(公开版)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甲,绰号“***”,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1********421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村*附*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8年2月5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三日;2019年2月19日为赌博提供条件被行政处罚伍佰元。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5月18日被万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批准逮捕,万年县公安局于2019年6月21日批准逮捕。2019年11月2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将本案退回万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万年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二次将本案退回万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万年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8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19日、2020年1月28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万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叶某甲以借贷为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迫陈某甲、邹某某、陈某乙、吴某某、倪某某、汪某某、叶某乙等人息转本、利滚利等方式改借条,非法获利,并且以语言威胁、恐吓等手段限制叶某丙、邵某某等人的人身自由。叶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万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通过现有的证据及退回万年县公安局补充的相关证据显示,被害人与叶某甲发生的借款是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达成的,虽然双方约定利息过高,符合高利贷情形,但是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交易的情形和证据仍然非常薄弱,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甲作出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万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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