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甲(曾用名叶某某乙,乳名**),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枣庄市**区人,住山东省枣庄市**区**办事处**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5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17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2019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12月份,叶某某甲以购买石英砂为由,多次到宫某的厂子购买石英砂,但未付购买石英砂货款,共计37400余元。2012年5月28日叶某某甲以结付购买石英砂货款为由,需宫某开具税票,宫某为其开具税款为17430,共计欠款54830元。后宫某多次向其催要货款,叶某某甲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付货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叶某某甲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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