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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叶舟夫)(公开版)_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27********001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江西省直春市万载县**街道***大道****号**栋*单元***室,现住万载县****小区*栋*单元。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于2019年6月8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万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万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于2020年4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

万载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 年9月至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叶某某通过互联网向杨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卡地亚蓝气球手表、香奈儿和LV 等品牌的包,杨某某支付给叶某某277320元货款,叶某某从中赚取利润,合计人民币9000 余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万载县公安局认定本案证据不足,理由如下:据以证实叶某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关键证据是卡地亚蓝气球手表等商品真伪的鉴定意见,但本案中缺少这一证据,且在叶某某位于万载县康乐街道建成大道1666号万载国际灯饰广场处也没有找到叶某某涉案的相关货物广东省东莞市寮厦的泓俊国际大厦批发档口等地,未找到叶某某所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批发市场及涉案人员,同时,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经侦支队也没有查获到涉案商品,故认定被不起诉人叶某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叶某某不起诉。

                                 万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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