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涡检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司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31977********,汉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经济开发区**小区**栋**室,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涡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7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蒙,安徽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司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3月3日和2020年4月28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涡阳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3日再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涡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2月份至2018年7月份,犯罪嫌疑人张蕊、司某某、陈帅帅、宋耀强、段性江等人以涡阳县巨人印象小区“水电分离”、停车位权属等事项为由多次通过微信群等方式纠集小区其他业主于夜间到涡阳县政府、涡阳县信访局上访,围堵涡阳县巨人印象物业办公室。上述六人多次借故生非,打砸小区的二期、一期地下停车场,并对巨人印象业主王某某进行殴打,后将王某某的手机及手环抢走并毁坏、丢弃。
其中2018年4月25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张蕊、司某某等人纠集巨人印象小区其他业主到小区二期停车场,采用暴力手段,将二期停车场内的车位三脚架(地锁)毁坏,后因参与人数较少,张蕊、司某某等人积极在微信群里邀集、煽动其他业主,约定于当日晚聚集二期车库、毁坏地锁。当时20时许,张蕊、司某某、等人伙同其他业主对二期车库地锁进行毁坏,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毁的物品价值4090元。
2018年7月13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司某某等人以夺回车位为由,纠集并教唆小区其他业主对一期地下停车场进门栏杆及电子控制器、车位锁、车牌标识等由物业公司安装的公用设施进行损毁,经涡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毁的车库道闸控制器等物品价值4550元,被损毁的车辆识别摄像头等物品价值10465元。
2018年7月14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司某某等人再次纠集小区其他业主到小区一期地下停车场,对停车场进门栏杆、车位锁、车牌标识等公共设施进行损毁,并借故生非,犯罪嫌疑人司某某无故对小区业主王某某进行殴打并将其手机和运动手环夺走,后司某某等人乘坐陈某某驾驶的车辆到涡阳县老广场,解锁手机、手环未果后,手环被砸坏丢弃,段某某等人将手机从涡阳县三桥扔进涡河,后段某某等人赔偿了被害人王某某的手机和手环。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涡阳县公安局认定本案六名犯罪嫌疑人纠集并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具体行为证据不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司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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