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叶检诉刑不诉〔2019〕19号
被不起诉人吐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619XXXXXXXX,维吾尔族,高中文化程度,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叶城县,住新疆叶城县XX乡XX村1组,于2018年2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叶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8日因羁押期限届满被叶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经叶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3月13日被叶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叶城县看守所。
被不起诉人木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619XXXXXXX,维吾尔族,中专文化程度,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叶城县,住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东山街XX号XX号楼XX单元XX室,于2018年2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叶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12日因羁押期限届满被叶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经叶城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叶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5日被叶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辖区。
被不起诉人阿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619XXXXXXXX,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叶城县,住新疆叶城县XX巷XX号,于2018年2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叶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12日因羁押期限届满被叶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经叶城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叶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5日被叶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辖区。
被不起诉人阿XX,男,2001年8月2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620XXXXXXXXX,维吾尔族,高中文化程度,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叶城县,住新疆乌鲁木齐市XX区XX街XX号XX号楼XX单元XX室,于2018年2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叶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12日因羁押期限届满被叶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经叶城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叶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5日被叶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辖区。
被不起诉人哈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在校学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620XXXX,维吾尔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叶城县,住新疆叶城县XX路XX号院XX号楼XX单元XX室,于2018年2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叶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12日因羁押期限届满被叶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经叶城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叶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5日被叶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辖区。
被不起诉人阿XX,男,20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620XXXXXXXX,维吾尔族,中专文化程度,在校学生,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叶城县,住新疆乌鲁木齐市XX区XX街XX号XX号楼XX单元XX室,于2018年2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叶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2日因羁押期限届满被叶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经叶城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叶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5日被叶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辖区。
本案由叶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吐XX等6人涉嫌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7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8日补查重报。
叶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事实:
1. 被不起诉人吐XX涉嫌诈骗13097元犯罪事实:
2017年9月初,被不起诉人吐XX、阿XX、阿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被不起诉人木XX供的微信号,改昵称为“美女”,头像改为女性,冒充女性通过微信,以可以为他人办理贷款为骗取手段,骗取被害人艾XX的身份信息、银行卡号、银行卡密码,将被害人艾XX银行卡里的5500元转走。 后将此5500元和被不起诉人阿XX、阿XX、木XX一起吃饭玩乐。
2018年1月22日,被不起诉人吐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被不起诉人木XX供的微信号,改昵称为“美女”,头像改为女性,冒充女性通过微信,以可以为他人办理贷款为骗取手段,骗取被害人木XX的身份信息、银行卡号、短信验证码,将被害人银行卡里的2001元转走。后将此2001元和被不起诉人阿XX、阿XX、木XX、阿XX、哈XX一起吃饭玩乐。
2018年1月底,被不起诉人XX、木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被不起诉人木XX提供的微信号,改昵称为“美女”,头像改为女性,冒充女性通过微信,以可以为他人办理贷款为骗取手段,骗取被害人伊XX的身份信息、银行卡号、短信验证码,将被害人伊XX银行卡里的1596元转走。两被不起诉人将1596元一起吃饭玩乐。
2018年1月23日,被不起诉人吐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被不起诉人木XX提供的微信号,改昵称为“美女”,头像改为女性,冒充女性通过微信,以可以为他人办理贷款为骗取手段,骗取被害人艾XX的身份证信息、银行卡号、短信验证码,将被害人艾XX银行卡里的1020元转走。后将1020元和被不起诉人阿XX、阿XX、哈XX一起吃饭玩乐。
2018年1月底,被不起诉人吐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被不起诉人木XX提供的微信号,改昵称为“美女”,头像改为女性,冒充女性通过微信,以可以为他人办理贷款为骗取手段,骗取被害人米XX的身份信息、银行卡号、短信验证码,将被害人米XX银行卡里的2400元转走。后将2400元和被不起诉人阿XX、阿XX、木XX一起吃饭玩乐。
2018年1月26日,被不起诉人吐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被不起诉人木*****供的微信号,改昵称为“美女”,头像改为女性,冒充女性通过微信,以可以为他人办理贷款为骗取手段,以手续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尤XX的200元。后被不起诉人吐*******将200元用于个人消费。
2018年1月2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吐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被不起诉人木XX提供的微信号,改昵称为“美女”,头像改为女性,冒充女性通过微信,以可以为他人办理贷款为骗取手段,以手续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阿XX的100元。后被不起诉人吐XX将100元用于个人消费。
2018年1月28日,被不起诉人吐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被不起诉人木XX提供的微信号,改昵称为“美女”,头像改为女性,冒充女性通过微信,以可以为他人办理贷款为骗取手段,以手续费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艾XX的200元。后被不起诉人吐XX将200元用于个人消费。
2018年1月28日,被不起诉人吐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被不起诉人木XX提供的微信号,改昵称为“美女”,头像改为女性,冒充女性通过微信,以可以为他人办理贷款为骗取手段,骗取被害人阿XX的身份信息、银行卡号、短信验证码,将被害人阿XX银行卡里的80元转走。后被不起诉人吐XX将80元用于个人消费。
2.被不起诉人木XX涉嫌诈骗13097元的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木XX明知被不起诉人吐XX实施诈骗,仍将自己244XXXXX的微信号提供给被不起诉人吐XX实施诈骗。被不起诉人吐XX利用被不起诉人木XX提供的微信号,改昵称为“美女”,头像改为女性,冒充女性通过微信,以可以为他人办理贷款为骗取手段,先后骗取9名被害人的13097元。2017年9月初,被不起诉人木XX明知被不起诉人吐XX利用微信实施诈骗,将被不起诉人吐XX骗取的5500元和被不起诉人吐XX、阿XX、阿XX一起吃饭玩乐。
2018年1月底,被不起诉人吐XX、木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被不起诉人木XX的微信号,改昵称为“美女”,头像改为女性,冒充女性通过微信,以可以为他人办理贷款为骗取手段,骗取被害人伊XX的身份信息、银行卡号、短信验证码,将被害人伊XX银行卡里的1596元转走。两被不起诉人将1596元一起吃饭玩乐。
2018年1月22日,被不起诉人木XX明知被不起诉人吐XX利用微信实施诈骗,将被不起诉人吐XX骗取的2001元和被不起诉人吐XX、阿XX、阿XX、阿XX、哈XX一起吃饭玩乐。
2018年1月底,被不起诉人木XX明知被不起诉人吐XX利用微信实施诈骗,将被不起诉人吐XX骗取的2400元和被不起诉人吐XX、阿XX、阿XX一起吃饭玩乐。
3.被不起诉人阿XX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
2017年9月初,被不起诉人阿XX明知被不起诉人吐XX利用微信实施诈骗,将被不起诉人吐XX骗取的5500元和被不起诉人吐XX、木XX、阿XX一起吃饭玩乐。其中被不起诉人阿****消费1375元。
2018年1月22日,被不起诉人阿XX明知被不起诉人吐XX利用微信实施诈骗,将被不起诉人吐XX骗取的2001元和被不起诉人吐XX、木XX、阿XX、阿XX、哈XX一起吃饭玩乐。其中被不起诉人阿XX消费333.5元。
2018年1月23日,被不起诉人阿XX明知被不起诉人吐XX利用微信实施诈骗,将被不起诉人吐XX骗取的1020元和被不起诉人吐XX、阿XX、哈XX一起吃饭玩乐。其中被不起诉人阿XX消费255元。
2018年1月底,被不起诉人阿XX明知被不起诉人吐XX用微信实施诈骗,将被不起诉人吐XX骗取的2400元和被不起诉人吐XX、木XX、阿XX一起吃饭玩乐。其中被不起诉人阿XX消费600元。
被不起诉人阿XX共消费2563.5元。
4.被不起诉人阿XX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
2017年9月初,被不起诉人阿XX明知被不起诉人吐XX利用微信实施诈骗,将被不起诉人吐XX骗取的5500元和被不起诉人吐XX、木XX、阿XX一起吃饭玩乐。其中被不起诉人阿XX消费1375元。
2018年1月22日,被不起诉人阿XX明知被不起诉人吐XX利用微信实施诈骗,将被不起诉人吐XX骗取的2001元和被不起诉人XX、木XX、阿XX、阿XX、哈XX一起吃饭玩乐。其中被不起诉人阿XX消费333.5元。
2018年1月23日,被不起诉人阿XX明知被不起诉人吐XX利用微信实施诈骗,将被不起诉人吐XX骗取的1020元和被不起诉人吐XX、阿XX、哈XX一起吃饭玩乐。其中被不起诉人阿XX消费255元。
2018年1月底,被不起诉人阿XX明知被不起诉人吐XX用微信实施诈骗,将被不起诉人吐XX骗取的2400元和被不起诉人吐XX、木XX、阿XX一起吃饭玩乐。其中被不起诉人XX消费600元。
被不起诉人阿XX共消费2563.5元。
5.被不起诉人哈XX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
2018年1月22日,被不起诉人哈XX明知被不起诉人吐*****利用微信实施诈骗,将被不起诉人吐XX骗取的2001元和被不起诉人吐XX、木XX、阿XX、阿XX、阿XX一起吃饭玩乐。其中被不起诉人哈XX消费333.5元。
2018年1月23日,被不起诉人哈XX明知被不起诉人吐XX利用微信实施诈骗,将被不起诉人吐XX骗取的1020元和被不起诉人吐XX、木XX、阿XX、阿XX一起吃饭玩乐。其中被不起诉人哈XX消费255元。
6.被不起诉人阿XX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
2018年1月22日,被不起诉人阿XX明知被不起诉人吐XX利用微信实施诈骗,将被不起诉人吐XX骗取的2001元和被不起诉人吐XX、木XX、阿XX、哈XX、阿XX一起吃饭玩乐。其中被不起诉人阿XX消费333.5元。
本案经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该案仍然存在疑点,本院认为本案叶城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吐XX、木XX、阿XX、阿XX、哈XX、阿XX作出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叶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叶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承办人:吾*****
亚****
2019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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