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光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5********2411,汉族,初中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省**市**县,现住***乡**社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光山县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信阳市光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
信阳市光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份,犯罪嫌疑人向某甲将被害人向某乙放置在**县***乡北**村文化广场用于施工的一个搅拌机底座,私自出售给收废品的杨某甲,获利300余元。经光山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在价格基准日价格为人民币153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信阳市光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光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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