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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向远凯)(公开版)_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二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向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渔业养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住武陵区**乡**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向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9月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6月1日,向某某在芦荻山乡自己家中客厅容留成绪超一起吸食毒品;2020年6月4日,向某某在其弟弟雪铁龙C5轿车上与成绪超一起吸食毒品;2019年8月的一天晚上8时许,向某某在家中鱼棚内容留成绪超一起吸食毒品;2019年8月的一天晚上9时许,向某某在家中鱼棚内容留成绪超一起吸食毒品;2020年4月下旬,向某某与成绪超在向某某弟弟的雪铁龙C5轿车内或鱼棚内这两个地方其中之一,一起吸食毒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现有证实向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证据仅有向某某的供述与吸毒人员成绪超在公安机关的证言,在审查起诉阶段,关于吸毒地点、时间、次数两人供述发生重大变化。经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向某某仅认可容留两次,且其中时间与之前的供述又不一致,而吸毒人员成绪超全盘翻证,辩称在公安机关因吸毒后神志不清,未如实供述,拒不承认在向某某的鱼棚和向某某弟弟车内吸食过毒品,两人共同在芦荻山乡一高架桥附近的鸭舍内吸过毒。经查成向二人最后一次吸毒系2020年6月10日晚9时后,6月11日就被抓获归案,且辩解的吸毒地点鸭舍与之前供述的在高桥架下的车上地点接近,其辩解有一定合理性。该案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未能合理排除,向某某容留成绪超吸毒几次、时间、地点仍无法确认,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且已失去补查条件,故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向某某不起诉。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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