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海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02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吉林省白城市通榆县,现住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3日被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海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已起诉)、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6月至2019年4月7日期间,刘某某利用自己中心医院保卫科正式员工的身份,吕某某冒充中心医院领导身份取得沈悦等19位被害人的信任。刘某某、吕某某两人结伙以可以通过找关系帮助被害人办理中心医院正式护士的工作,帮被害人办理医保费用报销,办理病退,办护士证的理由骗取19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761883.2元人民币。所骗取的赃款用于刘某某及吕某某个人挥霍消费使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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