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们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图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424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图们市**镇,现住址:图们市**镇。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图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图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1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证据不足,于2020年1月17日退回图们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2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以图检一部刑诉〔2020〕12号起诉书指控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6日向图们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于2020年11月26日向图们市人民法院撤回起诉,该院于同日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图们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2019年6月19日5时15分许,在吉林省图们市长安镇**村*组李某某与吕某某因邻里纠纷发生厮打,姜某某将李某某按倒在地,姜某某、吕某某用布带将李某某手脚绑住,后吕某某用鞋殴打李某某屁股,李某某脸部、耳部受伤,李某某于当日到医院检查并住院,2019年7月17日李某某住院期间出现右侧肢体活动不利的现象,经检查后结果为左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经吉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头面部损伤后慢性硬膜下血肿构成轻伤一级(吉大司鉴中心〔2019〕临鉴字第143号)。吕某某、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经本院审查认为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图们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认定吕某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图们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图们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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