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检一刑不诉〔2019〕47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340403197********,汉族,户籍地及现住地均为: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小区**室,工作单位:淮南市**电子有限公司,无违法犯罪前科。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9月1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9月6日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补充侦查一次、延期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淮南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系淮南市**电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17年12月,吕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苏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某某(当地司法机关另案处理)。双方在苏州见面后约定在不发生实际交易的情况下,淮南市**电子有限公司以向昀特公司购买冷轧板的名义接受苏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张,价税合计共1500750元,其中税款218057.71元。淮南市**电子有限公司支付价税合计的10%作为开票费给苏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后陈某某将伪造的购销合同和增值税专用发票邮寄给淮南市**电子有限公司,淮南市**电子有限公司收到发票后在2017年12月到淮南市开发区国税局将发票用于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218057.71元。2018年9月5日松江公司将上述税款进行补缴。
经本院审查认为,尽管本案上游苏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责人陈某某供述其与淮南市**电子有限公司无真实交易,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张,税款218057.71元,价税合计共1500750元。但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及证人吴某某始终坚持淮南市**电子有限公司与苏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有真实交易,且有购销合同。因无法查明本案是否有真实交易,依据刑法谦抑性原则,认定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此外,本案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没有犯罪前科,已经补缴国家税款损失,本案涉案金额未达到五十万元的“数额较大”标准,依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也可作不起诉决定。鉴于国家保护民营企业政策及相关法律规定,出于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施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做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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