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奇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4********561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玛纳斯县**场**连**栋**号,现住新疆玛纳斯县**酒店。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10月被奇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奇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24日至2019年11月20日,自2020年1月4日至2020年3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0月10日至10月24日、自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月2日、2020年4月5日至4月20日)。
奇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被害人杨某在郑某某(另案处理)处办理手机按揭,后未按期进行还款并失联。2017年09月1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在奇台县第四中学对面一手机店遇到杨某,随后联系郑某某,郑某某又联系张某(另案处理),后郑某某、张某二人在手机店中找到杨某索要欠款,但杨某未能偿还。当日23时许,二人将杨某带至奇台县奇台镇**家属院第**栋楼**单元***室出租屋内留宿至次日早晨10时,之后杨某离开该房间,郑某某、张某二人再次尾随至奇台县师范红绿灯处,遇见杨某父母后向其父母索要欠款,在索要欠款时发生纠纷,杨某动手殴打张某。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奇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确定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郑某某、张某是否非法剥夺杨某人身自由,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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