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公诉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女性,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4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宣威市**街道**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宣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
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1月22日9时20分许,浦某某驾驶云******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宣威市境内**线K923+500M处时其所驾车辆正前部与同车道内对向吕某某驾驭的畜力车正前部相撞,造成吕某某受伤、吕某某丈夫陶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和两车不同程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浦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陶某某无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因公安机关不能提供浦某某所驾驶机动车是否存在超速行驶的相关鉴定意见,导致公安机关认定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浦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的责任认定存疑,故认定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直系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曲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威市人民法院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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