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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吕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案)(公开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公诉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1217,满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系绥中县**镇**村村主任,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绥中县,住绥中县**镇**村***屯***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绥中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27日被绥中县人民法院监视居住;同年12月26日被绥中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本案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9日提起公诉。后因证据发生变化,于2020年8月26日,向绥中县人民法院撤回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为了向绥中县****委员会申诉,伪造了红头文件“葫芦岛市公安局刑事犯罪案件侦察支队关于吕某某刑事案件的情况说明”和“介绍信”,并盖有“葫芦岛市公安局刑事犯罪案件侦察支队”印章。经鉴定,送检的《关于对吕某某刑事案件的情况说明》和《介绍信》上的“葫芦岛市公安局刑事犯罪案件侦察支队”字样印文与委托单位提供的葫芦岛市公安局刑事犯罪侦察支队公章印材料上的“葫芦岛市公安局刑事犯罪案件侦察支队”字样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

经绥中县人民法院审理并补充侦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吕某某有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绥中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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