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四部刑不诉〔2020〕Z31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镇**村**组**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0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以来,杭州**养殖有限公司、浙江**食品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甲在明知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伙同陈某乙成立以陈某乙为法人代表的杭州**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利用租金资金空转、开发票等方式将杭州**养殖有限公司等公司名下的设备、厂房、环保资质转移至杭州**饲料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7月11日后,王某某等债权人通过萧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要求陈某甲、吕某某、杭州**养殖有限公司偿还债务的时候,陈某甲伙同陈某乙、朱某某掩饰杭州**饲料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是陈某甲的事实,隐瞒**水产市场摊位转租收入、**土地转租收入等,并将用于公司经营的资金部分转移至朱某某、陈某丙的银行卡,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出纳朱某某明知陈某甲等人被法院判决要求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仍然通过提供银行卡、空转租金等方式,帮助陈某甲等人隐瞒、转移资产。
2015年7月11日后,王某某等债权人通过萧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要求陈某甲、吕某某等偿还债务,后王某某等人申请法院执行,在法院执行阶段,吕某某帮助陈某甲掩饰在萧山**有土地转租收入10余万的情况,掩饰**市场有摊位转租收入10余万的情况,掩饰收入资金流转移到朱某某账上的情况,吕某某帮助和配合陈某甲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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