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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吕某某)(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女,1958年8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61****,汉族,小学,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经社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社旗县公安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9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1月16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终结,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社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月份前后,犯罪嫌疑人吕某某为牟取私利,以明显异常的交易价格、方式,出售给李某办理四套银行卡(含优盾、手机卡)。其中吕某某名下一张工商银行卡(账号622203350*****),由李某出租至境外,该卡为“芒果棋牌”赌博软件提现、转账等支付结算服务账号,该卡被“芒果棋牌”赌博软件作为提现入口账号期间,支付结算金额约1501780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调查/侦查,本院仍然认社旗县公安局认定的李某给吕某某的3000元是否为买卖三张银行卡的对价款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吕某某不起诉。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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