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县检公刑不诉〔2018〕50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21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阜蒙县”),住阜蒙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阜蒙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月11日被阜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阜蒙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1月9日10时16分,***镇***村***号吴某某报案称:被打了。出警后查明:2017年11月9日10时00分,吕某某来到***镇***村***号****城西门收玛瑙货物,在收货中与吴某某发生争执,在争执中犯罪嫌疑人吕某某用拳头殴打吴某某,吴某某用左胳膊一挡,犯罪嫌疑人吕某某的拳头打在吴某某左前臂,吴某某因手部疼痛住院,并于2018年1月5日被阜新方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伤二级。作案时间为:2017年11月9日10时00分至2017年11月9日10时,十家子派出所经讯问犯罪嫌疑人吕某某拒不承认自己打伤吴某某的犯罪事实。
本院经审查于2018年7月6日将本案移送本县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吴某某在其故意伤害吕某某的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于2018年10月11日与吕某某达成了和解协议。在该协议中吴某某改变之前指认吕某某故意伤害吴某某的说法,改称吕某某“没有打吴某某”,并表示不再要求吕某某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基于上述情况,本院经检委会研究决定撤回本案的起诉后,认为本案因为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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