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61966********,汉族,大学文化,抚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中共党员,住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街**号**。2018年11月26 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6日、2020年1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于2012年10月份左右,在清原满族自治县**镇**园开发过程中,在未与被害人肖某某达成拆迁协议且其待动迁的房屋并不在强迁范围之内的情况下,擅自指使王某某在未有任何拆迁手续的情况下,将肖某某的房屋扒倒,致使肖某某的房屋全部被毁坏。2018年11月21日,经清原满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肖某某被扒房屋价值进行鉴定,肖某某被毁坏的起脊房价值9,855.78元人民币,被毁坏的后接房价值24,722.57元人民币,被毁坏房屋共计价值34, 578.35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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