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公诉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19195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辽宁省北票市人,住北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北票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月9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甲、李长胜、李海涛、闫君、吕某某等人在小庙沟附近,无故对被害人姚某甲、姚某乙、崔某某进行殴打,致使三人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被害人姚某乙鼻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姚某甲肋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票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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