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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吕龙山)(公开版)_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里坤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22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县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市****县,住****县**114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巴里坤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1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里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3月7日补查重报,2020 年4月6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4月8日补查重报。

巴里坤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988年左右,犯罪嫌疑人吕某某花费1000余元从森林派出所购买了1支猎枪,并附带有20发猎枪空弹壳、1盒200克猎枪专用火药、2包重量分别为50克的黑火药、100个猎枪专用底火、底火压钳等,并向自己的朋友索要了50余发猎枪子弹壳。犯罪嫌疑人吕某某在持有枪支弹药期间,在县煤矿的戈壁滩上打野兔,得知禁止打猎的相关规定后便将枪支弹药放置在县煤矿家中卧室的衣柜里。2008年初,犯罪嫌疑人吕某某因害怕将枪支上交公安机关会受到处罚,便将枪支弹药埋藏于距离县煤矿8公里处的戈壁滩上。2019年9月5日,**区北郊路派出所民警找到犯罪嫌疑人吕某某了解情况时,犯罪嫌疑人吕某某积极配合民警工作,主动带领民警前往枪支弹药埋藏地,将1支猎枪枪管、2个弹带、1个枪托、2盒底火、42枚猎枪空弹壳、28枚猎枪弹、1083克火药、434克黑火药等上交给民警。经哈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证实犯罪嫌疑人吕某某持有的疑似气枪为以火药为动力的制式单管猎枪(零部件);疑似猎枪弹药为制式猎枪弹。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巴里坤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经哈密市公安局鉴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制式单管猎枪(零部件),不符合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枪支;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所持有的1120克微型颗粒状及470克黑色粉末状物品,经哈密市公安局鉴定,微型颗粒状及黑色粉末状物品中的化学成分为钾离子、硝酸根离子和硫离子,对该物质是否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爆炸物无法认定,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哈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巴里坤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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