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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吴卫东)(公开版)_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延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211970********,汉族,中专文化,福建**药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及住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路**号**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1月10日、3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系福建**药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公司系安徽盛海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原材料供应商。2017年春节前夕,其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安徽盛海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赊到2500盒三叶青粉[经南平市延平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安徽盛海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三叶青粉(规格、型号:3g*6袋)每盒的市场零售价为人民币596.8元,总金额为人民币1492000元]。2017年1月27日至2018年11月14日间,吴某某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形下,将赊来的三叶青粉先后销售给周某某、魏某某、夏某某,得款人民币57300元,除部分自用外,尚余2146盒三叶青粉未售出。

经本院依法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具有非法销售药品的主观犯意及其所销售的三叶青粉系需国家许可的专营专卖之药品的证据不充分,认定吴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四条,通知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对涉案物品解除查封、扣押。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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