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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吴天天)(公开版)_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汀检公刑不诉〔2019〕1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汀县,公民身份证号码3508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长汀县**镇**号(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11日被长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10日、7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长汀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6月10日、8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长汀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0月份,林某某、谢某某等人前往厦门和林某某等人商议出资50万元搭建赌博网站“A8”平台。长汀方面占70%即三十五万元,其中林某某出资5万元、谢某某出资8万元、梁某某出资5万5千元、梁某某出资5万元、丘某某出资2万5千元、吴某某出资3万元、黄某某出资3万元、吴某某出资2万元、梁某某出资1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汀县公安局认定吴某某出资人民币3万元赌博网站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汀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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