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19195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辽宁省北票市人,住北票市**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4日被北票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票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北票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19年3月20日至30日,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在北票市台吉镇郑家窝铺村二组东河套三角地李淑兰家耕地内砍伐袁信花种植的树木301株,其中杨树69株,李子树5株、杏树88株、京桃树139株。杨树蓄积5.2779m3。经北票市价格认定局认定此次盗伐树木价值人民币17653.00元。被告人吴某某于2019年6月14日被传唤到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票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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