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1974********,满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系大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路**号**座**(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镇**街**委**组)。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释放并被该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10月13日、2019年12月28日依法退回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补充侦查二次,该分局分别于2019年11月13日、2020年1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9月29日、2019年12月14日、2020年2月29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14日至2019年6月18日期间,**装饰公司**吴某某、项目**郭玉彬、项目**肖受富组织工人对大连市西岗区长春路275号103室进行装修改造,在装修改造过程中,其公司对燃气管道附近的地面进行挖掘时,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导致燃气泄漏,致使该楼605室被害人霍某某。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认定吴某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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