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7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1月20日被苍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9月6日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04年3月26日,苍山县(现兰陵县)兴明乡田村田某某因琐事被彭某某、马某某打成轻微伤。2004年5月8日18时许,田某某在兴明乡曹湾市场附近发现马某某后,田某某便纠集他人追赶马某某,在追赶过程中将刘某某的理发店无故砸坏,并冲进徐某某家中将徐某某打伤,后田某某等人又和兴明乡胡官庄的胡某某、兴明乡后街村吴某某等人发生冲突,导致十余人受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吴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吴某某与胡某某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不足以认定吴某某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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