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11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六安市金安区**乡**村**组。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曾因赌博,于2018年7月4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7月19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8月19日补查重报。
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0月1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汪某某、潘某某、高某某等八人在**小区**苑*号楼*单元**室以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吴某某抽头渔利,被民警现场抓获,现场查获赌资29450元(含抽头渔利6300元)。
经本院审查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吴某某组织三人以上聚众赌博,且其抽头渔利数额无法确定。经过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认为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必要。2020年9月17日,我院召开了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经评议,参会人员均同意对吴某某作存疑不起诉。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作存疑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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