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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吴春香)(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55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02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义乌**街道**小区 **单元**室。因赌博于2006年8月2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赌博于2006年12月1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09年10月3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4年5月3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4年8月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4年11月2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罚款三百元;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5年6月1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5年7月2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6年6月1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6年7月1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赌博于2017年3月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8年3月1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罚款二百元;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8年6月1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8年8月1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2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义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伙同龚某某(另案处理)在义乌市**街道**小区**幢**单元二楼共同经营棋牌室,由被不起诉人吴某甲负责抽头,累计赌资5万元以上,获利达6300余元人民币。具体情况如下:

1、2018年1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八、九点钟,违法行为人吴某乙、刘某某在上述棋牌室以7000元人民币合庄,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参与押注,以抗九点的方式进行赌博,事后吴某乙、刘某某赢了20000元钱,当天抽头获利400元人民币;

2、2019年1月3日晚,违法行为人陈某某、郑某甲、夏某某、郑某乙等人(均已行政处罚)在上述棋牌室以牛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当天查获赌资25950元,抽头获利600元。

本院经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义乌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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