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细检公诉刑不诉〔2019〕3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8日被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补查重报。
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17日,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在明知齐*(已起诉)、李*(已起诉)、林*(已起诉)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将齐龙在辽宁省盘锦市盘锦**石化有限公司购进的7吨汽油,用自己经营的油罐车将汽油运到阜新市12厂院内储存,获得运费1800元。2018年10月10月21日,犯罪嫌疑人吴某某通过电话联系,帮助林*在辽宁省盘锦市盘锦**石化有限公司购进7吨汽油,从中获取提成和运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主观上明知齐*、李*、林*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经营许可,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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