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水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5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吉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5日吉安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吉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1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乙及吴某甲、吴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吉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交办。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10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7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1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5日补查重报。
吉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5月,刑警支队接到群众举报,永丰人吴某丙(已判刑)伙同多人在吉水县**镇**村开设赌场,组织永丰县及赣州市宁都县多人参赌,社会影响恶劣。刑警支队通过前期经营于2018年6月2日对吴某丙开设在吉水县**镇**村**号、**号的赌场进行现场查处,现场抓获参赌人员三名及房东。同年9月10日,吴某丙来到刑警支队投案。经查,2017年8月吴某丙以150元一天的价格分别租赁吉水县**镇**村**号、**号两栋房屋作为开设赌场使用,之后吴某丙伙同同村人吴某乙、吴某丙、吴某甲、吴某戊、吴某己、吴某庚等人自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期间在租赁的房屋内开设赌场,吸引大量永丰县、赣州市宁都县人员前往赌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该赌场以牌九和“三明”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博的输赢小则几百元大至数万元,以百分之十的比例进行抽水。被不起诉人吴某乙与吴某甲在该赌场中负责抽水、吴某丙负责管理赌场、吴某戊负责望风、吴某己负责放高利贷、吴某庚负责售卖香烟饮料、吴某庚儿子负责开车接送赌客。目前已查实宁某甲、宁某乙、郭某某等共22人在该赌场参与赌博。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安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吴某乙及吴某甲、吴某丙是否为该赌场的股东、在该赌场帮忙的时间长短、获利多少等犯罪事实不清,证明他们是否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领取高额工资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乙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水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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