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鄱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21958********,汉族,大学文化,系鄱阳**医院院长兼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区**居委会**路**号**御园**栋**号,现住鄱阳县**镇。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由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鄱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担任鄱阳**医院(又名鄱阳县**医院)法人代表兼院长,负责该院全面工作并负责为病人进行“经输尿管镜钬激光碎石取石手术”。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为该院综合科医生,协作配合吴某某进行手术,并负责病人在医院住院期间治疗等事项。犯罪嫌疑人孙某某为该院手术室护士长,负责手术室工作,并负责手术过程中产生的计费工作。
自2017年至案发,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李某某、孙某某在给病人进行“经输尿管镜钬激光碎石取石手术”的过程中,采用谎报手术名称(经输尿管镜尿管扩张术,简称扩张术)的方式,收取病人的医疗费用,并虚构使用医疗耗材(光纤,又名钬激光光纤)、斑马导丝(又名导丝)的方式,骗取国家医保资金,其中扩张术的费用为每项504元、320元、360元不等,光纤每项4900元、1998元不等,导丝每项890元不等。经统计,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李某某经手的手术患者237人次,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1000794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鄱阳县公安局认定吴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医保资金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侦查机关扣押鄱阳**医院的涉案款60万元,由侦查机关移送鄱阳县医保局依法处理。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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