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二部刑不诉〔2020〕70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81990********,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系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江干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3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叶某某,系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母亲。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于2020年8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同年9月17日再次移送起诉。
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拖欠上海**有限公司员工陈某某2019年1月、3月、4月以及5月的工资共计人民币23800元。2019年11月22日,杭州市萧山区劳动和保障监察大队向上海**有限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于2019年11月25日前付清拖欠的工资。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有能力支付而到期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拖欠陈某某工资3个月以上,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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