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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吴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公诉刑不诉〔2019〕10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住茂名市电白县**镇**村**号。2017年7月31日因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5月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钱某某在2018年3月27号下午2点45分接到一个自称是九华征拆办谭某某的电话,约其于次日上午9点到科大矿院路口香大酒楼征拆办公室见面谈征拆事宜。次日上午8时许,自称征拆办的谭某某两次以给领导送钱为由,要钱某某转账至其提供的卡号为62366820000********户名为杨某某的银行卡。钱龙分六次每次一万元在ATM机上将六万元存入上述户名为杨某某的银行卡。后公安机关通过银行流水,初步查明,钱某某被骗的6万元当天通过杨某某银行卡刷POS机转入杨润之银行卡,同时杨某某银行卡又有其他财物转入。同日,杨某某银行卡内的财物又分批转入账户为谢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唐某某的银行卡。根据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的供述,2018年3月8日,“狗哥”告诉其通过网络赌博赢了钱要吴某某帮忙取款,吴某某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财物仍然答应帮其取钱,后“狗哥”开车送其到茂名和阳江**处的一个农村信用社利用用户名为唐慧的银行卡取款2万元,取款后“狗哥”给其100元好处费,并请其泡吧、唱歌、喝酒等。另初步查明,吴某某在2018年4月16日、4月19日帮“狗哥”到银行ATM机取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钱龙被诈骗的事实与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取钱的事实之间,未形成证据锁链,无法认定吴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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