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吴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区检刑不诉〔2020〕Z1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吴亦文,男,1973年**月**日1973年7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71973******44122719730711511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浮市云城区**街道**村**号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牧羊村委桐油围村8号,现住云浮市云城区**街道**路**号**楼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河滨二路19号二楼。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9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吴亦文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分别于2020年2月21日、4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于2020年3月19日、5月15日重收。

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7月1日,云浮市云城区**街道**村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牧羊村委桐油围村民在天湖半岛工地拦截车辆并阻止车辆出入和施工,要求工地施工方广东******有限公司方广东大鑫山白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水**公司白水泥公司)支付使用桐油围村道路协调费。吴某甲吴亦文自称是村代表,与施工方白水**公司白水泥公司进行协商,同时,吴某甲吴亦文自称是白水**公司白水泥公司代表,与桐油围村进行协商。吴某甲吴亦文居中协调,经商定,白水**公司白水泥公司需每月支付道路使用协调费,在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10日期间,白水**公司白水泥公司先后向云浮市云城区**委员会**村吴屋村支付道路损坏押金50000元和修复道路协调费180886元共计230886元,由于该村没有公户,吴某甲吴亦文要求白水**公司白水泥公司将款项汇入其私人账户,然后将押金和道路维修费支付给******李某村、吴某村吴屋村共86000元,支付道路清洁费43200元,余款共101686元自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认定吴某甲吴亦文涉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吴某甲吴亦文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