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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吴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5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上海市虹口区**路**弄**号**室。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12月25日被邵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决定,同年12月26日由邵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18日补查重报。

邵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7月份,同案犯陈某甲(另案处理)通过朋友杨某某介绍,认识湖南省**科技有限公司法人罗某某,陈某甲通过广西贵港市**贸易有限公司向湖南省**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电解铅,合作两次后,2017年7月24日早上陈某甲从四川省成都市租了一台宝马越野车,由陈某乙负责开车,带着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到湖南省**科技有限公司,陈某甲(自称陈某乙)跟罗某某洽谈长期合作,双方达成协议,先付押金,再发货,并签署了《电解铅买卖合同》。之后又合作了四次,陈某甲(自称陈某乙)欠湖南省**科技有限公司2万块钱的电解铅,2017年9月18日湖南省**科技有限公司在广西贵港市**贸易有限公司的账户上转账58万元的货款,广西贵港市**贸易有限公司收到货款后,将湖南省**科技有限公司58万元的电解铅货款转到陈某乙私人帐户上面,陈某甲(自称陈某乙)以各种理由不给湖南省**科技有限公司发货,联系该业务的陈某甲(自称陈某乙)、吴某某现在手机关机,无法联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邵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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