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南靖县,现住福建省南靖县靖城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南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8月18日至2020年9月16日)。
南靖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明知他人生产假烟,而驾驶一辆面包车接送生产假烟的工人。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靖县公安局认定吴某某主观明知他人生产假烟而予以帮助运送工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二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一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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