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02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现住廊坊市安次区**街**路**号。2019年2月26日因本案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5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1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在廊坊市安次区码头镇**村,因开车问题与被害人娄某某发生争执,后吴某某将娄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娄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