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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吴某某)(公开版)_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泸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绰号:老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325271964********,农民,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州泸西县,住**镇**村委**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本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次日被泸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泸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云南省泸西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段某甲、段某乙、朱某某、吴某甲自2019年3月份开始在泸西县**镇**街镇、**镇多次盗窃羊和狗,共盗得羊十六只,狗十二只,全部卖给吴某甲。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泸西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泸西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泸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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