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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吴某某)(公开版)_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8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住新建县**道**小区,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9月7日被余干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10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干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9日补查重报。

余干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从2016年开始,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向汤某某购买了5次包含眼镜蛇在内的蛇类,每次的交易都采用银行转帐方式结算。最近一次交易是在2019年08月份,汤某某向吴某某发了几只眼镜蛇。南昌市周边民众偶尔会送一些蛇出售给吴某某。吴某某本人办理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及经营许可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余干森林公安局认定吴某某收购了野生眼镜蛇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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