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惠检公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85年3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9198503123816,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捕前住普宁市*****,因涉嫌盗窃罪,经惠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3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6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第一次退回惠来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惠来县公安局于同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二次退回惠来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惠来县公安局于同年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惠来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6日下午14时许,犯罪嫌疑人吴某某驾驶一辆红色豪爵摩托车载“小黑”,二人窜至惠来县惠城镇栗上皇干果店,吴某某以购买干果为由引开被害人谢某某,“小黑”趁被害人谢某某离开收银台时,将谢某某放在收银台抽屉内的一部小米6手机和一部红色苹果6手机盗走,得手后,吴某某和“小黑”迅速驾车逃离现场。
经惠来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估值:被盗小米6手机价值人民币900元, 红色苹果6手机价值人民币1300元,合计人民币2200元。
2019年6月19日,犯罪嫌疑人吴某某驾驶一辆红色豪爵摩托车载“小黑”(在逃)从普宁出发到惠来,至同日10时多,吴某某、“小黑”二人窜至惠来县惠城镇金马集团对面的好生园母婴护理生活馆,吴某某以购买物品为由引开被害人方某某,“小黑”趁被害人方某某离开收银台时,将方某某放在收银台旁边的一部银色苹果6手机和一部红色苹果7手机盗走,得手后,吴某某和“小黑”迅速驾车逃离现场。
经惠来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估值:被盗的银色苹果6手机价值人民币1100元,红色苹果7手机价值人民币2400元,合计35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惠来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惠来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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