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一部刑不诉〔2020〕8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70年4月3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7****,汉族,小学,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7日经我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次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9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1月16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终结,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社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3月20日,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在明知徐某某的涉案银行卡(账号为6217001140****)内的39800元是其儿子王某某犯罪所得的情况下,而仍让徐某某将账号内赌博公司转入的赌资39800元取走自用。2020年8月29日,吴某某主动退还非法所得39800元,已上交国库。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社旗县公安局认定的吴某某是否知道其所取39000元为赃款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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