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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吴某某)(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19〕9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汉族,中专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无业,住雷州市**镇**大道**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7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无前科。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2019年5月9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雷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12月14日,吴某某以妻子何某某名下粤GD6****轿车向湛江市**投资(非融资性)有限公司抵押贷款17万元,并办理了车辆抵押手续。次日,吴某某又到雷州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办理了信用贷款5万元。2015年12月19日,吴某某再次到雷州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粤GD6****轿车作为抵押,向该公司贷款12万元。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吴某某隐瞒粤GD6***轿车已经抵押在湛江市**投资(非融资性)有限公司的事实。期间,由于吴某某不能按时还款,湛江市纵横投资(非融资性)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份将粤GD6***轿车拍卖得款22万元。吴某某还清湛江市纵横投资(非融资性)有限公司的贷款后,及时将剩余的9万元还给雷州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之后,雷州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多次对吴某某进行催债,吴某某均表示无力偿还,并与雷州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失去联系。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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