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新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31982********,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路**号楼**单元**号。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王某甲、唐某某、被不起诉人祝某某、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20日重新报送我院审查起诉。
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6月至7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利用在信贷公司做为办单员进行信贷审核的便利条件,伙同王某乙、杨某某(已判决)通过拉人头与信贷公司签订虚假手机分期贷款合同的手段(签订5份虚假合同),共计骗取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24184元,个人非法获利1250元(经审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认定吴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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