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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吴某)(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19〕196号

被不起诉人,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无业,住雷州市******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8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于2018年7月11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4日补查重报。

雷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7年8月19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吴某喝酒后去到雷州市西湖大道原雷州市公安局车管科旁边的温州城发廊按摩,由于温州城发廊未能接照吴某的要求提供服务,导致双方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温州城发廊的人员对吴某进行了殴打。为此,吴某纠集了陈宏亮、张黄东(另案处理)等人来到温州城发廊,同时温州城发廊老板肖某某也召集了黄某某、张某某等人在现场应对,在双方进行协商处理过程中,吴某纠集的人将温州城发廊的玻璃门砸坏,被害人黄某某骑摩托车搭载张某某在雷州市西湖大道温州城门前路段,被吴某一方纠集的人骑摩托车相对而来开枪击伤右眼,导致连人带车跌倒在地。经雷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的损伤程度已达重伤,五级伤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雷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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