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陇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住盈江县**镇卡场加油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陇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4日被陇川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月7日、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2月27日在胡某某安排下、番某某驾驶云车辆前往瑞丽市弄岛镇等秀寨子装满柴油,李某某驾驶着云*****在前面探路,在抵达盈江县**镇后,在胡某某的安排下番某某独自一人将柴油运往盈江县卡场镇中强石化加油站,番某某并通过胡某某提供的电话给吴某某联系,吴某某在卡场镇盈江县某某硅厂过磅处对番某某运输柴油车辆进行过磅毛重46.39吨,过了磅后在吴某某带领下到卡场某某石化加油站的油库,到了油库后把柴油下到柴油罐里,下完油后在把空车去过磅毛重28.80吨,净重17.59吨,2018年2月27日吴某某分二次将油款通过6223690816062240账号转账到胡某某账号:62236908********一共96670元:2018年5月13日在胡某某安排下、番某某驾驶云车辆前往陇川县拉影装满柴油,胡某甲驾驶着云******在前面探路,在抵达盈江县**镇后,在胡某某的安排下番某某、胡某甲二人一起将柴油运往盈江县卡场镇某某石化加油站,番某某与吴某某联系,吴某某在卡场镇盈江县某某硅厂过磅处对番某某运输柴油车辆进行过磅毛重44.41吨,过了磅后在吴某某带领下到卡场某某石化加油站的油库,到了油库后把柴油下到柴油罐里,下完油后在把空车去过磅毛重29.91吨,净重14.5吨,2018年5月14日吴某某分二次将油款通过6231900000155260074账号转账到胡某某账号:62236908********—共84016元;2018年8月17日在胡某某安排下、罗某某驾驶云22320车辆前往瑞丽市弄岛镇等秀寨子装满柴油,胡某甲驾驶着云******在前面探路,在抵达盈江县**镇后,在胡某甲的安排下罗某某将柴油运往盈江县卡场镇的加油站,罗某某并通过胡某某提供的电话给吴某某联系,在当日22时许,吴某某在卡场镇盈江县某某硅厂过磅处对罗某某运输柴油车辆进行过磅毛重41.41吨,过了磅后在吴某某带领下到卡场加油站的油库,到了油库后把柴油下到柴油罐里,下完油后在把空车去过磅毛重22.86吨,净重18.55吨,过完空磅后吴某某付了过磅费20元钱给过磅的大叔,2018年8月18日吴某某分三次将油款通过6231900000155260074账号转账到胡某某账号:62236908********一共112453元,胡某某3次将柴油运往盈江县卡场镇中强石化、卡场加油站贩卖给吴某某,吴某某则通过盈江县卡场镇中强石化、卡场加油站合法手续贩卖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柴油谋取高额利润。未售卖完的不合格柴油,被德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没收了8750升。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陇川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