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821957********,汉族,高中文化,方城县古庄店镇乡**石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路**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月13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7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退回方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方城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9日重报,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方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李某某、吴某甲、吴某某自2012年9月份以来先后在方城县古庄店乡黑河村庵沟组无证开采花岗岩饰面石材2986立方米,共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人民币874898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方城县公安局认定的事实中吴某甲个人具体犯罪数额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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