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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吴永强)(公开版)_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XX,男,19XX年X月3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0319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程度,X有限责任公司员工,X公路三标段项目部经理,X省X市人,住X市X滩创意文化产业园X栋18XX室,无前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XX年X月X日被X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X月X日逮捕。

辩护人马XX,X市齐致(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X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涉嫌职务侵占罪20XX年1X月X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XX年1X月2X日、20XX年1X月XX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XX年1X月2X日、20XX年3X月4X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X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X年1X月21日,X有限公司中标X州(XX镇)至X市(X乡)二级公路(以下简称X公路)三标段路基工程,20XX年1X月29日,X有限公司任命吴XX为X公路三标段路基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20XX年1月20日,X有限公司(法人巨X)与甘X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吴XX)签订了《施工工程联营协议书》,吴XX在任X公路三标段项目部经理一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联合X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吴XX通过虚列项目资金,虚列工程成本、签订虚假合同等手段将X公路三标段的专项资金X万余元挪用至与该项目无关的其他项目中且侵占部分资金用于个人日常高档消费、偿还债务、购买豪车、以茅台酒、中华烟承办宴席,想方设法将公司财产据为己有或挥霍,二人行为侵害了X有限公司的财产权益,侵占数额巨大且不予归还,致使X公路三标段项目停工,不能按期完工。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X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吴XX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XX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依法予以返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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