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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吴海鸥)(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寨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女,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011991********,汉族,高中文化,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街道,因涉嫌犯有诈骗罪,2019年10月12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2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金寨县公安局于2021年1月18日补查重报。

金寨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 年1月,金寨县居民吴某乙在网络上添加了一个微信昵称为“刘静”的保健品销售员,二人聊天中产生好感发展为网恋关系,“刘静”向吴某乙许诺会到金寨和其一起生活等,后“刘静”以推销保健品、身患重病需要大额医药费、过生日要礼物、换新手机等名义要求吴某乙转账,2018年3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吴某乙向刘静通过微信转账购买保健品、支付医药费等开销约11万元。在吴某乙对“刘静”的身份产生怀疑时,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使用微信化名“吴思雨”,并以“刘静”朋友的名义在微信上与吴某乙取得联系。被不起诉人以“刘静”确实患有重病、治疗费用开支大等理由继续诱骗吴某乙转账,2018年9月,吴某乙在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冒充的“吴思雨”诱骗下继续转账2万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金寨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确定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有涉嫌诈骗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吴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寨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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